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则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之一。《民法典》虽对违约金的承担作了规定,但实践中,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以及司法裁判对违约金数额的适用仍然千差万别。
(一)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没有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属于明显过高的情形。
(二)违约金的数额,并未超出双方当事人签订该协议时应当预见的范围应当予以适用;一方虽主张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但未就其该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的不予支持。
(三)因借款形成的债权,其违约金可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作为计算标准。
(四)在有约定的情况下,以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的4倍为利息计算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以予以支持。
一、违约金是什么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即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二、违约金的种类
违约金有两种:
(一)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二)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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