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处置单位和收运单位,若未按照规定处置餐厨垃圾的,将面临严厉的经济处罚。记者昨日从市城管局获悉,《合肥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原则通过,《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要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该与具有餐厨垃圾收运服务许可证的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并报其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同时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按收运协议要求的时间、地点将餐厨垃圾交给收运单位,禁止将餐厨垃圾裸露堆放、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或者将非餐厨垃圾混入餐厨垃圾。
《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堆放、倾倒、处置餐厨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的单位,同样也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处置餐厨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转交其他单位和个人处置;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若企业没有按照规定配备设备,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贮存、处置餐厨垃圾,未对进站的餐厨垃圾进行计量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未按核准的收运线路及收运时间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或者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将其他非餐厨垃圾混入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或者运输车辆不符合要求或者未及时清理作业场地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堆放、遗撒、向餐厨垃圾注水、丢弃或者处置餐厨垃圾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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