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关系成立的必备条件
时间:2023-07-08 11:23:16 3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商品房销售合同成立需要的条件包括以下5个方面

1、卖方必须要具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卖他人的房地产。

2、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和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房地产买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单位买房者如需购买私房的须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

3、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可信。

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表示出来的意思必须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双方恶意串通签订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行为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4、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即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如果购房者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房屋转让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者将其中的土地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家,否则不得买卖。

5、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

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公证。

房屋租赁关系的成立是什么?

房屋租赁关系的成立要件是:

1、租赁双方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

2、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3、房屋租赁关系的成立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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