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选择申请银行贷款保证担保时,比较常见的法律风险就是因保证人的选择不当而导致保证关系不成立或贷款融资不能的后果。
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可以做保证人。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保证人的,除了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这一条件限制外,法律也明确规定以下几种主体不得做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因此,企业在选择贷款保证担保时一定要注意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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