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132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就是说,当继承人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之时,继承开始后优先按照遗嘱继承,这也是充分对被继承人意愿的考虑。本案中,马某和南某结婚后育有马小某等四个孩子,孩子们正常来说是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同时母亲王某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但是《民法典》第1123条有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权,所以法院判决根据遗嘱来继承马某遗产没有任何问题,有法可依。
因遗嘱产生的继承问题是遗产纠纷的主要矛盾点,那么遗嘱继承的效力如何呢?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据此,遗嘱继承在继承中是具有优先效力的,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就需要按照遗嘱先行继承,而不能按法定继承。
我国法律在《民法典》之前没有规定打印遗嘱,因此对打印遗嘱是否有效存在争议。《民法典》明确认可了打印遗嘱的形式,并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打印遗嘱是指用电脑书写、用打印机打印的遗嘱。打印遗嘱要求严格,必须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形成过程,而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要在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见证人不能是以下三类人,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第二,继承人、受遗赠人;第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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