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诉讼时效的法定时限为三年。
2.诉讼时效期从权利主体意识到自身权益受侵害以及明确知晓责任主体之时起计。若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则依法实施。
然而,自权益受损并超出二十年之期限后,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相关保护,对于然有特殊情况的那部分权益主体,可依据其申请事项进行实际延长。保险纠纷的诉讼时效可划分为三种具体情况:
第一类为非寿险的诉讼时效,除人寿险以外的其它类型保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其二为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从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始,诉讼时效为五年;
最后一类是海上保险的诉讼时效,该类诉讼时效同样设定为两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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