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环境保护的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处以罚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次日起,继续按照原处罚数额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费用、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确定的规定执行,等
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增加每天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令停止建设,拒不实施;
(二)责令停止排污,拒不实施因违法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而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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