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与债务的关联架构中,一旦债权人出现违背契约条款的行为,债务人有权依据相关法规及合同条款,请求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相应的补偿金乃至补偿实际损失等方面。
当存在任何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其履约行为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那么他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必要的改良措施或是赔偿已经造成的损失等等。
然而,如果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失,那损失赔偿金额应该相当于因为违约而引发的总损失,这其中也应包含签订合同并实现了的预期利益;
不过,根据法律的规定,总损失的赔偿上限不能超过违约方在签署合约时能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潜在违约可能性和可能导致的损失程度。
对于严重违约的情形,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所谓优先受偿权,即当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或者担保人和借款人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履行清偿债务之责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取得对抵押物的所有权,然后通过将抵押物出售、进行抵押物拍卖,或者转售抵押物所得款项,以便优先获取这些价值作为对其损失的最优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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