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合伙一方不懂另一方是专业该平均分配出资。合伙人有合伙约定按约定分配利润;没有或者不明确,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我国合伙企业法是否允许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在合伙企业法的立法中,对于是否允许合伙人以劳务方式出资的问题存在一定争议:部分人士主张,劳务很难折算出资额,且不好分担企业损益,因而不应允许劳务作为出资方式。部分人士主张,特殊技艺的劳务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在某些时候,它的作用甚至远远大于实物甚至是货币出资,例如,一个企业如果有具备特殊烹调技艺的厨师就比只有普通厨师的效益好得多,因而允许合伙人以独特的技艺劳务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发展是有益的。
1、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要求的公司出资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而劳务至少不是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因此,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但是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个人以劳务获得公司赠予的股权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劳务出资可以存在于合伙企业中,我国旧《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借鉴国外经验
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问题作了肯定性的规定。但为避免给人以鼓励劳务出资的印象,在规定上采取了一点技术处理,即不与一般的出资方式相并列,而在第十一条里单列一款,并特别写明,只有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才允许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题,因涉及到每一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法律不作具体规定,而交由全体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因为各合伙人都懂得如何保护自身的权益,他们不可能允许没有特殊技能的人或所有的人都以劳务出资,也不会简单地认可劳务出资人的自我标价。
至于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问题,本法未作规定。我们认为,实际执行中,也应当是合伙协议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应事后按平均分担或免除劳务出资人责任的原则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由于这个问题关系每个合伙人的利益,为避免纠纷的发生,全体合伙人还是以在合伙协议中协商作出明确规定为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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