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算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该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中断的事由包括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等。
证券行政处罚证明标准分为三个等级
根据证券行政处罚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将证券行政处罚证明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即:最大程度的盖然性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和优势盖然性证明标准。为了与最高人民法院对证明标准的表述方式保持一致,上述三个等级的证明标准分别采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明显优势证明标准和优势证明标准的表述方式。
1。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是指指审理人员在自身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上,遵循职业道德、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对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后,在心证上达到对案件事实确信无疑、杜绝了其他的可能性、不可能作出其他合理的结论的程度。该标准也称[13]最大程度的盖然性证明标准,就盖然性而言,排除合理怀疑应是几近于确实的盖然性程度。
2。明显优势证明标准:是指审理人员在自身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上,遵循职业道德、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对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后,在心证上达到确信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明显大于不真实性的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送审稿)在起草说明中,将该标准规定为行政诉讼的基本证明标准。有的学者认为,明显优势证明标准实际上是清楚的和有说服力的标准的替代说法,考虑到后一种表述不符合我国的表述和思维习惯,不好理解,况且明显优势证明标准与优势证明标准本来就是证明程度的高低的差异,使用明显二字足[15]以把二者区分开来。明显优势证明标准,也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就盖然性而言,明显优势证明,应该达到高度盖然性程度,如用百分比来比喻性说明的话,明显优势证明标准的优势或盖然性程度应当是80%左右。
3。优势证明标准:是指审理人员在自身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上,遵循职业道德、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对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后,在心证上达到确信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大于不真实性的程度。该证明标准也称优势盖然性证明标准或称证据力较优势的证明标准,就盖然性而言,优势证明所达到的盖然性程度要低于明显优势证明标准,如用百分比来比喻性说明的话,优势证明标准的优势或盖然性程度应当是高于50%。
证券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应用根据证券行政处罚案件类型多样的实际,借鉴通行的做法,考虑证券行政处罚案件的取证难度和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大小程度等因素,对证券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应用作如下规定:以明显优势证明标准作为基本证明标准,以优势证明标准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作为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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