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患有抑郁症并如存在无法承担现有工作、经过再教育及调岗后仍然无法胜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正式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但是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告该员工个人,或额外支付给员工1个月的基本薪酬,期间和解流程应严格依照当地劳动法律法规进行。
与此同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还需按照法定要求向其支付相应额度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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