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7日上午十时,在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2009年年会上,在以如何处理刑辩律师与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有关保密的议题上,许小平律师结合自己30年来的办案经验,做《律师的保密义务》的发言,谈了在公、检、法三个阶段如何正确处理与委托人的关系,发言简单明了、深受欢迎。
许小平律师在京谈律师的保密义务
2009年的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年会在十一月六日至七日在京举行,许小平委员出席了这次会议,并就《律师的保密义务》做了专题发言,他在会上结合自己实践谈了律师在办案中应当如何履行保密义务。
经过修改的《律师法》在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的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秘密有两种
公秘: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私秘:当事人的隐私,执业中知悉当事人及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保密范围只限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负有保密义务。凡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即使结案了,律师仍有保密义务,有的案件终生都不能对外讲。
一、在侦查阶段。
因为实践中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是陪同进行的。当事人不可能在有人的情况下谈个人案外的隐私和问题,所以这一段不存在保护当事人的秘密。
而对公权力来讲:侦查人员有时会对律师提供的案件信息和本案涉及其他的人和事均属保密的范围,这些情况律师不能对委托人讲的。例如侦查机关告知我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不要向外界泄露,那律师就要守口如瓶。对当事人的父母、兄弟姐妹都不能讲。
如果你担任的是处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犯罪,你不能对任何人泄露案情,甚至你的电话联系中都不能讲案情。如果你要保护自己的安全,请你尽量不要在电话里讲案情,对于纪委、反贪、国家安全部门的个案特殊要求,律师一定要严格遵守,这是侦查阶段我们应负的保密义务。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
辩护人在这个阶段只能收到并复印《起诉意见书》、《鉴定意见》、《法医鉴定》和立案程序的各种程序性的文书和起诉处(科)提供的其他材料,对这些材料在实践中绝对不能给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和兄弟姐妹阅读,更不能交给他们复印。
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将上述材料向其出示或让其阅读,如他对《司法财务鉴定》、《法医鉴定》有意见可以提出重新鉴定。如对《起诉意见书》有意见,可以告诉他做好准备,到开庭时会有一份正式的《起诉书》下发,侦查机关意见书仅仅是办案单位的意见。
三、审判阶段。
我们在得到开庭通知后,立即去法院复印在案的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并领取《起诉书》副本,所有材料都应当让犯罪嫌疑人认真阅读,让他作好庭审准备。对上述法律文书不能给当事人的兄弟姐妹和父母阅读。休庭后《起诉书》、《判决书》、《辩护意见》可给他们复印,但案卷材料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给当事人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复制,尤其是证人的证言一定要保存好,绝不能向外人泄露,一定要保护证人的安全。
四、关于私密。
在我们和犯罪嫌疑人接触过程中得知了他的家史、婚史、个人成长史以及家庭的财产情况以及其他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和未被发现的犯罪行为等,对这方面的情况,辩护人不能向公、检、法和其他任何人泄露。如果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等情况,辩护人只能采取匿名信、或匿名电话向有关部门通报:在某时、某地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一件什么事情。这时绝对不能指名道姓说被告人或律师姓名,也可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报告。
对于被告人业务上的对手,如果这时他们来找律师重金赎买被告人在业务活动中的某个环节或全部商业秘密,辩护人要高度警惕,严辞拒绝,一定要保持刚正不阿、清正廉洁的作风。
刑委会委员:许小平
二00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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