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积金可以两地同时缴存吗
原则上,住房公积金无法在两个或以上的不同用人单位同时进行缴纳。
缴纳规定主要依据职工与所在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情况以及该单位是否已按时发放当事人当月薪资水平。
考虑到一名受雇者通常只与单一用人单位保持真实且有效的聘用关系,因此也就无法实现同时在多个城市内按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计划。
这里所提到的住房公积金是针对于国家机关、国有独资企业、集体所有制城镇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个体经营实体商户以及其他类型的城镇企业、公共服务单位、社会组织等及其全体正式员工而言,他们需要根据自身就业状况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
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二、公积金可不可以取出来
公积金可以取出来。无房户支付房租的,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且账户已封存的,退休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或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出境定居的,以上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n(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n(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n(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n(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n(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n(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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