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蒙古一女子接受手术后死亡
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的娄女士因突然感到头晕、左手麻木,前往林西县医院就诊,初步诊断结果为脑梗死、右侧颈内动脉系统、动脉硬化性、高血压2级(高危)、高脂血症。、
娄女士的儿媳李女士表示,由于娄婆婆的病情需要手术,院方推荐了一名北京的专家。然而,北京专家手术后娄女士出现脑出血,并陷入昏迷,次日被迫做开颅手术,14天后在昏迷中死亡。
然而,令李女士意外的是,她发现林西县医院所邀请的专家并不是北京的,而是河北石家庄一家医院的。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林西县医院和那名专家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死亡结果具有相应的因果关系。
李女士将涉事县医院和专家起诉至当地法院,索赔237万余元,该案将于2021年10月11开庭。
二、医疗过错致人死亡怎么赔偿
医疗过错致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医疗事故怎么认定过错
医疗过错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诊疗规定,拒绝提供病历等情形的,可以认定医疗机构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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