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涉及到不动产的司法查封时限,应严格遵守不超过三年这一期限。鉴于房产被视为一种具有重大价值的不动产,因此其在法律框架下的查封期也相应地被限制为不超过三年之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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