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债权凭证效力认定方式:
1、借据一般是借款人书写并签字盖章的债权凭证,表明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双重贷款法律关系达成协议,一般记录借款人、贷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息、贷款时间等;
2、收据或收据是贷款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贷款的凭证。收据或收据在内容和性质上不同于借款合同和借据,强调实际付款而不是双方之间的贷款协议;
3、借据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据一般由借款人单方向债权人出具,用于表明借款、借款期限、利息等内容。有些借据不记载债权人,而是实际持有借据的债权人。借据所表明的借款内容可能不仅是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借款,而且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买卖双方之间的借款、承包、股权转让等其他基础上形成的债务。因此,借据也可以通过审理。
民间借贷中支付凭证的效力是怎样的
依照法律规定,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即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属于“一诺即成”合同,其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而自然人之间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即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本期案苑版的案例都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因此应当适用实践合同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借贷双方仅有借贷合同,并不意味着就有法律约束力,更不意味着就有借款行为。本期案例中,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就体现了法律的这一规定。吴某诉称,其与陈某签订借款协议借给他3万元,但还款期限到期后,借款者却迟迟不还款。吴某将借款人陈某诉至法院。然而,吴某只提供借款协议,不能提供收条或者银行转账凭证等作为已将该笔3万元借款支付给陈某的证据,因此不能证明该协议已经生效。在陈某予以否认情况下,只能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吴某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判决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由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必须提供借款后才能生效,在很多情况下就不能够仅仅依据借条就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还需要有借款的交付事实。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出借人必须说明款项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如果仅仅提供借条,而没有提供支付凭证的,法院就要根据现金交付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还有交易习惯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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