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专利申请台湾是否可以专利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方便台湾同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台湾同胞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自台湾专利局首次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之日起1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关于同一主题的专利申请,或者自外观设计专利首次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人依照前款规定在台湾主张优先权的,可以在台湾主张其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以下简称台湾优先权)
,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期应在2010年9月12日之后(包括同日)
第三条申请人可以在一项申请中主张一项或多项台湾优先权;如果要求多个台湾地区优先权,申请的台湾地区优先权期限应从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期开始计算,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应当在请求书中作出说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台湾专利当局出具的上一次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未在书面请求中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申请人在书面请求中主张台湾优先权的,视为未主张台湾优先权,第五条申请人主张一项或者多项台湾优先权,未注明或者写错一项或者两项申请日期的,应当注明前一项申请的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并注明原受理机构为“台湾”
,在请求书中记载在先申请之一的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但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改正;申请人逾期不答复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主张台湾优先权
第六条申请人在台湾主张多个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全部原申请文件的复印件。原申请文件的复印件至少应当载明原受理机构、申请人、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在先申请文件复印件不符合要求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申请人改正;申请人逾期不答复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相关协议通过电子交换获得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则视为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符合规定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需要重新提交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符合规定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但在先申请文件原件所在的申请文件的申请号应当注明
第七条在台湾主张优先权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记载的申请人不一致的,在台湾的优先权转让证书或相关说明应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逾期未提交文件或者提交的文件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主张台湾优先权
第八条申请人在台湾主张优先权后,申请人可以撤回其在台湾的全部或一项或多项优先权主张
申请人撤回其在台湾的优先权主张的,应当提交一份由所有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在台湾的优先权撤回声明;如果撤回在台湾的优先权声明不符合规定,则如果申请人撤回其在台湾的优先权请求,导致在台湾的最早优先权日期发生变化,则视为未提出撤回在台湾的优先权声明
,且自台湾优先权日起计算的各期间尚未届满的,台湾优先权期间自台湾最早的优先权日或变更后的申请日起计算;如果撤销台湾优先权的声明在变更前台湾最早优先权日后15个月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后一专利申请的发表期仍从变更前台湾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第9条在台湾主张优先权的,在支付申请费的同时,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3条的规定在台湾支付优先权要求费;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视为未主张台湾地区的优先权,第十条视为未主张台湾地区的优先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在台湾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1)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而被视为未在台湾要求优先权
(2)要求在台湾优先权声明中至少有一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以前的申请文件副本或台湾优先权转让证书或相关说明
(3)要求在台湾的优先权声明中至少填写一项,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或全额支付台湾的优先权申索费(4)除上述情形外,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还要求台湾地区的优先权,如果认为由于其他原因没有要求台湾地区的优先权,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含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文字、语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两个月内予以删除或者修改。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拒绝删除、修改或者修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专利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删除并按职权通知申请人明显不涉及技术内容的词语和句子;申请人不同意删除的,驳回专利申请第十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出具申请文件副本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文件的条款进行审查;第十三条申请人不愿意公布地址的,可以在“申请人地址”栏内注明“中国台湾”总之,我国的专利包括《香港>>】、台湾和大陆的同胞。同样,他们都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对于申请人来说,由于地域差异,申请流程会有所不同,但总体上流程是一致的。在某些方面,上述地区享有特权,这可以使他们更快地申请新专利,如何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内容是什么
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如何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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