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被告一:
被告二:
被告三: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共计:元)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其附属协议;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已经支付购房款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分别向原告返还已经支付电商费2万元和4万元,同时被告一对上述电商费承担连带赔偿返还责任。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购房款及电商费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之日为止的利息损失,至起诉之日暂计元。(计算基数为购房款加电商费共计元,同期贷款年利率4.35%)
5、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8年6月28日与被告一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屋一套,约定房屋总价款为元,但需要支付电商费万元抵扣万元购房款,并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20年8月30日。
原告于2018年6月28日向被告一支付了购房款元,并向被告一指定的两个账户分别支付了2万元、4万元两笔共6万元的电商费,被告一指定的两个账户的开户方分别为被告二、被告三。
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发现自己因为不具备购房资格,无法提供非廊坊市居民购买住房所需要的3年以上的社保证明,不能办理过户登记,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42号关于“在民事审判中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问题”的规定,即“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当事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收受的购房款和定金的,如果经审查,当事人的确因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对其请求可予以支持”,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与电商费。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退款请求,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脱,现仍未退款,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各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廊坊市香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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