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建设单位,通常就是我们所说的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投资或设立的发起者或投资者,亦可以被称作资方单位或是项目业主这一重要角色。
在一系列的项目阶段中,对于建设单位所涉及到的概念或许会有些许的差异。
项目筹备以及实施的关键时刻,建设单位往往是负责领导并指导项目管理工作的核心力量,或许它是一家具有法人地位的专门机构,负责统筹规划整个工程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进度掌控、品质监管、资金运作以及与合同相关的诸多事宜。
在特定情境下,例如城市及乡村规划、土地政策管理、环境污染防治等等方面,建设单位也可能并非实际意义上的投资或者管理实体,而仅仅是项目初始时提出相关倡议的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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