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
年月日
收养申请
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的保证及其它有关事项。
收养人情况
姓名
出生日期:
男:年月日
女: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
民族
国籍(籍贯)
职业
文化程度
健康状况
婚姻状况
工作单位
子女状况
经济状况
现住址
联系收养的组织
(涉外收养填写)
名称
地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送养人情况
福利机构名称/姓名
与被收养人关系
送养人意见
签名(盖章):年月日
福利机构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年月日
被收养人情况
姓名
性别
相片
出生日期
民族
身体状况
类别
被收养前户籍所在地或捡拾地
年满十周岁被收养人意见
未满十周岁被收养人手足印
签名:年月日
审查处理结果
(下表由登记机关填写)
受理日期
年月日
提供证件
情况
承办人员
意见
签名:年月日
领导意见
签名:年月日
承办机关
(盖章)
登记日期
年月日
收养证字号
()字第号
备注
说明:
1.收养人情况由收养人填写;被收养人情况和送养人情况由送养人填写;无送养人的由收养人填写,并注明无送养人。如果不会写字,可委托登记员填写。
2.“身份证件号”栏,国内居民填写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填写身份证号码或回乡证号码,外国人填写社会安全号(社会保险号)或护照号码。
3.“职业”栏,填“公务员或干部”、“工人”、“教师”、“军人”、“个体职业者”、“市民”、“农民”等。
4.“健康状况”栏,填收养人有无影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精神病或传染病等情况。
5.“婚姻状况”栏填“未婚”、“已婚”、“离婚”、“丧偶”。
6.“子女状况”栏,填有无子女,有几个子女(包括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子女)。
7.“经济状况”栏,填全家年收入总和。
8.“被收养人“类别”栏,填“福利院抚养的弃婴”、“福利院抚养的孤儿”、“社会弃婴”、“社会孤儿”、“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子女”等。
9.收养当事人在递交《收养登记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收养登记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0.登记日期应与《收养登记证》日期一致。
二、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确定管辖权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询问:登记员询问收养人收养的方式和情况,并告知当事人收养登记方面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三)公告: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四)受理:登记员对收养人和送养人提供的证明、证件进行受理和初审。
(五)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六)登记: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三、由哪个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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