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东收房时发现东西坏了怎么办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所确立的租赁关系中,房屋业主将其所拥有的房屋进行出租,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与房屋相关的基础生活设施等附属物品。因此,当租户在日常生活中的正常使用中遭遇这些设施发生故障或问题时,出租方有职责对此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但是,如果在维修过程中发现设备遭受的损害并非因正常使用导致,而是因为承租人的不当操作甚至故意破坏行为所致,那么出租方有权向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二、房东收费不合理找谁投诉
针对房东收取租金的不合理情况,您可寻求房地产管理局或是物价监督管理局的协助。前者作为房屋租赁管理的专门机构,对于此类事件具备明确的管辖权与处理权限;后者则在制止乱收费以及非法增设收费项目等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出现租住费用争议时,建议您优先尝试友好协商途径解决问题;若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向上述两个监管部门进行实名投诉;如有需要,亦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民事起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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