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不按设计图纸施工退房合法吗
以确保房屋在购买后具有良好的居住环境,商品房的规划以及设计工作通常由房地产开发商根据政府所做出的整体城市规划进行制作。
而这一项工作,应当首先经过相关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和批准,并且相应的审批结果也会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之中明示出来。
为了保障双方权益且避免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不必要调整,商品房的设计规划一旦制定完毕,便禁止任何随意更改。
若房地产开发商提出改变房屋设计的要求,那么作为购房者的您则有权利从通知送达之日开始计算,在接下来的15天之内对这份请求提出充分考虑之后的书面答复,决定是否需要选择退房等事宜。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二、开发商不按时办理房产证是否可以起诉
开发商不办房产证业主可以起诉维权。办理期限已过,开发商仍然没有为所购房屋的业主办理房产证,业主可以以开发商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违约诉讼;并由对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违约责任约定且损失数额不易确定的,可参照国内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责任的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
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开发商不按设计图纸施工退房合法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n(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n(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n(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n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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