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4日20时43分,杨某驾驶中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某城郊路段,避让车辆时碰撞到停留在车道上的行人陈某、梁某、甘某。梁某、甘某受伤,陈某倒地后被无名氏驾车经过时碾压,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无名氏驾车逃逸。后交警部门对造成梁某、甘某、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梁某、甘某、陈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对造成陈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则认定:无名氏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行人陈某无责任。之后,陈某的家属向肇事货车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追付赔偿未果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本案中,陈某死亡的结果属于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情形,案件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如何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死者陈某在车行道上停留才造成其与杨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第一次碰撞,其自身的过错行为与其被撞受伤倒地的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也是导致其再被无名氏驾车经过时碾压死亡的原因之一。因此,对于造成陈某死亡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10%的责任。其余90%责任的分配,考虑到杨某与无名氏对造成陈某死亡结果的过错责任大小,分别由杨某承担90%中的40%,由无名氏承担90%中的60%。
由于行人、非机动车一方对于道路交通风险控制能力和自我保护措施劣于机动车一方,我国法律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给予了倾斜性保护,但这一原则不能随意滥用,审判实践仍会依法根据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上述案例表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并非都是要机动车负全责,而是根据双方过错情况确定责任分担。道路交通各方参与者遵守交通规范,不仅确保人身安全,而且是事故发生后主张权利的正当性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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