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出台背景
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是我国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具有强制性、社会公益性。交强险实施的出发点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使其能够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从而达到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建设和谐社会的目的。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以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实行专款专用。
驾驶人醉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以上法律条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体现了交强险的社会公益性。
《条例》第二十二条并非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赔偿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予以免责,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但可追偿,但对受害人抢救费用以外的人身伤亡损失并未规定保险公司予以免责。无禁止则应适用《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故驾驶员醉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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