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办理非诉劳动保障监察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存在劳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有权进行查处。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不主动履行劳动监察决定的用人单位因没有强制执行权,不得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我国现行法规对是否受理这类案件规定得不是很明确,以至于各地法院认识不一,不少法院不予受理,影响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时保护。
为解决此问题,省高院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非诉劳动保障监察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受理非诉劳动保障监察执行案件,有效解决了各地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实践中,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院实行预收执行费的制度,即是由行政机关预交执行费,待强制执行后由被执行人承担。但是非诉劳动保障监察执行案件较为特殊,受益人并非行政机关,而是劳动者,行政机关没有专门的经费予以支付执行费,劳动者又没有能力预交执行费,如果不预交执行费,法院根据规定不予受理案件,这就有可能造成一些案件难以执行。
该《通知》对受理非诉劳动保障监察执行案件是否预收执行费问题也有了明确规定。法院受理非诉劳动保障监察执行案件不再预收执行费,待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收取。
另外,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处于弱势地位,该《通知》对此也进行了明确,一是从程序方面,规定受理、执行都要积极、从快,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二是从实体方面,规定劳动者的工资、赔偿金、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等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有效避免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企业破产,或无力足额支付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受到侵害。
全文71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