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刑拘条件分为延长一天至四天和三十天两种情况。如果是延长一至四天,在司法实践中的特殊情况一般指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是犯罪事实还没有查明;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还不足够以提请批准逮捕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还未做出,影响确定案件性质的。如果是延长三十天,则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三十天。
追诉时效延长的条件有哪些?
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控告。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应当立案”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公认的刑法理论,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对其进行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
综合上面所说的,追诉权是属于国家所拥有的权利,对于犯了罪而没有接受处罚的人,那么国家就有权利向犯罪者进行追诉。但这个权利也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刑期判的越高,所存在的追诉权时间就会越长。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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