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出现哪些情况可以终止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1、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
2、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3、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4、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5、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6、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7、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8、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9、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10、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二、哪些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1、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2、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3、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三、司法鉴定程序中需要注意些什么
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3、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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