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你提出的“司法鉴定能造假吗”问题,司法鉴定是肯定有造假的,但是这个后果是很严重的。2、虽然可以造假,但是没人敢造假,这是有法律在后面进行约束的作用,司法鉴定的作用是很大的,所以在这个方面是肯定不能够马虎的。
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部分特殊问题缺乏专业的鉴定机构。例如,笔者所在法院审理过一件返还原物纠纷,需要对山羊的年龄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名册中没有此类鉴定机构,导致该案无法进行鉴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另一件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因消防栓漏水,对木门浸泡造成损害,涉及对消防栓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名册中没有此类鉴定机构,后委托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进行鉴定,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消防栓的产品条码,鉴定机构以此为由未能对消防栓的质量进行鉴定。此类问题,既影响了法院的办案效率,又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
(二)司法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随意*较大。因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意见受鉴定人的主观影响较大。比如有一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需要对挖桩的工程量进行鉴定,本来这是一个很普通的鉴定案件,鉴定机构根据相关的技术标准、现场测量数据等就可以作出鉴定意见,但鉴定机构以没有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现场测量记录为由,拒绝进行鉴定,造成法院又另行委托其他鉴定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
(三)部分鉴定机构鉴定的质量不高。鉴定机构的选择除了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外,主要是通过在鉴定人名册中随机抽签选定,只要是在名册中的,都有可能被选中。在这当中有一部分鉴定机构是由一些有鉴定资格的人挂名组成,平时开展的业务不多,有业务时临时组织开展工作。这类鉴定机构虽然具有鉴定资质,但鉴定的实力不强,如果选择了此类鉴定机构,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鉴定结果的客观*。因此,要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筛选,避免实力不强或者有不良记录的鉴定机构入选鉴定人名册。
(四)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够完善。虽然现行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边远地区受地理环境、经济条件等的限制,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等各种原因,导致司法鉴定人出庭率不高。主要表现为:
1、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在对鉴定意见有疑问时,不知道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
2、由于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过程中随意*较大等原因,鉴定机构怕承担责任,不积极配合出庭作证。
3、鉴定机构为窥避责任,以书面答复代替出庭作证,使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受到质疑。
(五)鉴定机构收费标准无统一规定,随意*较大。特别是涉及房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等鉴定时,鉴定收费较高,出现一些收费混乱的情况。比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地产评估等案件中,鉴定收费上万元至数十万元,但鉴定机构为此付出的工作却不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
(六)鉴定机构鉴定时限不统一。不同的鉴定机构对于同类的鉴定事项所用的时间长短不一,鉴定时间的快慢主要掌握在鉴定机构手中,部分案件鉴定机构无故拖延办理,人民法院只能不断的催促其办理,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损害了法院工作的公正*和严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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