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对国内航空事故造成旅客行李的损失具备下列条件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旅客的行李客观上有毁灭、遗失或损坏的损害后果。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我们认为,还含自理行李。因为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划分、在于在运输中负责照管者不同。自理行李由旅客自行负责照管,只意味在旅客主观上有过失的事件内承担责任,如自己丢失、保管不善而损坏等。但因航空事故致自理行李损失,承运人仍应承担责任。
2?损害后果发生在法定地点和期间,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托运行李的损失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即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处于承运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为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装载、支付或转运的机场外的陆海、内河运输过程,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损失视为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
3?不存在法定负责事由,在下列情况下,承运人得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其一,行李的毁灭、遗失或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予赔偿。其二,承运人证明行李损失是由旅客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或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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