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本市居民(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除外)。
2、下列非本市人员可以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普通护照:
(1)持有一年期以上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其配偶和16周岁以下的子女。
(2)在沪就业并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是指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算,须已经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未缴、补缴均不视为连续正常缴纳)。
(3)本市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大学生。
(4)本市居民的非本市户籍配偶及16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5)符合(2)、(3)规定的就业就学人员的在本市暂住6个月(含)以上的配偶及16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6)年满六十岁且在本市暂住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
(7)在本市暂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换发、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再次申请赴台同类签注。
上述人员(除第一项中系本市登记备案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外)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需向其户籍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办证申请。
(二)不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无法证明身份的;
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6、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7、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1、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2、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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