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商变更委托合同
指定(委托)书
兹指定(委托)(代表或代理人姓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的登记注册(备案)手续。
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事项:(请在以下选项□划“√”)
□报送登记文件□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其他事项:
代表或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请在以下选项前划“√”)
1.同意□不同意□修改文件材料的文字错误;
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代表或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填写本《指定(委托)书》,请仔细阅读背面注意事项。
代表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注意事项:
1、代表或代理人是指受企业或者投资人委托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的自然人。
办理设立登记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单位股东(或投资单位)的职工或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人、合伙人)之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是机构代表或雇员。
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本企业的职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是机构代表或雇员。
2、“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处应按以下要求填写:
(1)办理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由全体股东(投资人、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其中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者、合伙人)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法人投资者)加盖本单位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成员签字。
(2)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按以下要求填写:
办理合资、合作企业设立的,中方投资者加盖单位公章,外方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
办理独资企业设立的,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3)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加盖本企业公章。
3、办理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拟设立机构的职工或隶属企业职工,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粘贴,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手续的代表或代理人,应粘贴本人代表证或雇员证复印件。
5、委托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的,不使用本委托书,应提交专门的委托文件。
二、公司工商变更需提交哪些文件
(1)名称变更:
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经营范围变更: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注册资本变更:
《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书面决定或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文件、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实收资本变更: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住所变更: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
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书面决定或其他任免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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