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同时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并将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资金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待遇。
(二)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失踪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止发放其养老金。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将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资金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三)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其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的委托人应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四)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死亡养老保险继承
对于养老保险费的继承问题,国家和我省都有规定。国务院国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4条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同时《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付给继承人。由此可见,该死亡家属不能继承该职工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养老保险费用,而只能继承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的缴费部分及其利息。具体手续,该职工家属首先要由所在单位出具死亡证明,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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