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告人无力赔偿处理如下:被告确实无法赔偿,被执行人随时可执行财产应随时追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但根据法律规定,其他人可以代为赔偿,如下:
1、未成年人犯罪造成损失的,其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同案犯或者其他人参与犯罪造成损失的,同案犯或者参与犯罪的人即使不构成犯罪,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违法所得部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有义务退还这部分家庭;
4、如果被告的犯罪行为造成损失,被告的亲属应被告的请求或主动提出并征得被告的同意,可以代替被告的赔偿。
被告人当庭翻供是怎么处理
被告人当庭翻供在刑事诉讼审判中经常出现,所以当时所做的供述是不真实的,并当庭否认犯罪事实。法庭究竟应当相信被告人当庭的供述,还是以前的供述呢?
据了解,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期间做出有罪供述主要有三种情况:
1、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被讯问时所做的有罪供述是发自内心的坦白;
2、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被讯问时被讯问,但其所做的有罪供述是真实的;
3、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确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违心做出了虚假的有罪供述。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二对此有了明确规定: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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