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期间,职工因工伤或者工伤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断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因其过错给职工造成了经济损失,全部治疗费用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后续治疗费可以进行追加赔偿吗
后续医疗费是职工在用人单位用工期间因工伤致成的。一般情况下在工伤理赔时,有鉴定机构对后续医疗费的金额作了明确鉴定意见的,后续医疗费一并纳入工伤理赔范围;但有时工伤鉴定机构未能对治疗工伤的后续医疗费写入鉴定意见,在工伤理赔时就未纳入理赔范围。后续医疗费是工伤治疗的必要支出,比如在工伤理赔时对职工受伤后植入其体内的内固定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取出,在取出时就会产生。因此,当事人主张的后续医疗费属于治疗工伤而发生的费用,应该得到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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