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合理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了解相关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9号),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个人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分次征收。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取得股权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自然人转让被投资企业股份(股)取得的所得,按照公允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但在实践中,由于自然人转让股权属于私人交易,交易双方往往签订虚假的转让合同,以逃避个人所得税。在这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核定的通知》转让(国税发[2010]27号),纳税人申报股权转让的计税基础明显偏低(如平价、低价转让),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个人股东享有的每股净资产或者与股权比例相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计税基础明显偏低的判断方法如下: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应的净资产份额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股东或同一企业其他股东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股权转让价格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行业企业在相同或者类似条件下的股权转让价格
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有正当理由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转让价格偏低,按股权交割价格确认:1.被投资企业连续三年(含三年)以上亏损;(二)因国家政策调整,低价转让股权;(三)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负有直接扶养义务的扶养人、扶养人;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如果自然人转让的股权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核定个人所得税,可以比较上述情况,确定以公允价格转让股权是否合理。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可以采用下列核定方法:1.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者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占总资产50%以上的企业,由中介机构对净资产进行评估核实。2.股权转让收益参照同一股东或同一企业其他股东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股权转让价格确定。3、股权转让收益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行业或类似行业企业的股权转让价格确定。(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核定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权转让成功后,转让人因受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所得,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
可见,个人所得税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缴纳自然人股东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例如:2010年,张某投资600万元,王某投资400万元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2012年,经双方协商,各自比例调整为50%。按照公平交易价格,张某转让1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00万元。忽略股权转让过程中缴纳的印花税及其他税费,计算张某股权转让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300-1000×10%)×20%=40万元。但是,如果采取增资的方式,也可以达到调整股权结构、合理避税的目的
首先,股权转让不同于增资扩股:,虽然《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的当事人均为公司的原股东和投资人,但《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的当事人在接受协议价款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资金由被转让股权的公司股东取得,资金性质属于股权转让对价;增资协议中的资本受让方是目标公司,而非公司股东,资本性质属于目标公司资本。二是股权转让协议与增资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支付溢价的一方不仅继承原股东在公司的权利,而且承担原股东自成立之日起至终止之日的全部义务;在增资协议中,支付价款的投资者是否与标的公司原股东相同,其出资前是否承担标的公司的义务,可以由协议各方约定。支付价款的一方可以选择在加入目标公司之前承担目标公司的义务。三是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后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化来看,股权转让前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保持不变,仍为原金额。增资协议签订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发生变化,股权转让协议签订、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在企业变更股权登记前,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人或者受让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免税证明或非税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申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尚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当填写《个人股东变更报告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申报的计税基础明显偏低(如平价、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每股净资产或者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上述政策是针对股权转让相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因增资引起的股权结构变化,原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下降,但出资比例下降并非因转增股本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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