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买卖双方不得签署相关购房合同。具体而言,商品房预售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首先,开发商必须已经全额支付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获得由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其次,开发商必须持有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再次,按照拟预售房屋的价值计算,开发商投入到该项目的开发建设资金需达到整个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且需要明确施工进度以及竣工交付日期;
最后,开发商还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售登记,并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文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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