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人民警察不能有以下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等。
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
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具体如下:
1、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
2、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
3、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
4、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
5、严禁工作期间饮酒;
6、严禁参与赌博。
违反上述禁令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狱法》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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