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用外国民用航空器怎样才能飞行
1、我国境内的经营者,租用国外的民用航空器,要经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其原国籍登记国发给的适航证书审查认可或者另发适航证书,才能飞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持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适航证书,方可飞行。出口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制造人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出口适航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出口适航证书。租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其原国籍登记国发给的适航证书审查认可或者另发适航证书,方可飞行。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制定。
二、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有哪些分类
1、初始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
2、持续适航管理:
持续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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