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意外是否应该算作工伤
时间:2023-07-04 09:23:38 14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视为工伤。上下班途中是指:

1、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场所和住所,经常居住在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上下班;

2、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场所和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合理路线;

3、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上上下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上下班。

职工自杀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2003年9月23日,某公司办公室秘书赵某给主管财务经理李仁报送材料,看到李半躺在沙发上,喊了两声“李经理”,不见反应,上前一看李已死亡,后送入医院,经验定死亡原因为中毒。事后李仁家属向公司提出要求按照因工死亡处理。因当时公安部门尚未认定李仁死亡原因是他杀

2003年9月23日,某公司办公室秘书赵某给主管财务经理李仁报送材料,看到李半躺在沙发上,喊了两声“李经理”,不见反应,上前一看李已死亡,后送入医院,经验定死亡原因为中毒。事后李仁家属向公司提出要求按照因工死亡处理。因当时公安部门尚未认定李仁死亡原因是他杀还是自杀,故未答复。经公安部门调查表明,近日财务会计李敏因公司重大财务经济问题,已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此案涉及李仁,同时验明现场无他杀迹象,认定李死亡为服毒自杀。该公司根据其自杀的结论和工伤保险政策研究决定李仁死亡按非因工处理。李的家属不服,认为李仁是死在工作岗位上,属因工死亡。

问:职工自杀在工作岗位上属于工伤吗?

答:本案李仁自杀身亡显然不能按因工死亡处理。《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有“自残或者自杀的”行为,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不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其理由是:李仁死亡经公安部门认定为服毒自杀,极有可能是畏罪自杀,是为逃避法律制裁的自杀行为,李因涉嫌经济问题,一旦被查实就属违法犯罪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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