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起诉信用卡纠纷,如何处理
1.印刷方式不同:
借记卡是平印卡号,信用卡除了竖版以外都是凸印卡号;
2.卡号位数不同:
借记卡16或18位,信用卡15或16位;
3.开头数字不同:
9开头必为借记卡,
3、
4、5开头必为信用卡(建行卡和各行VIP卡除外);;
4.激光防伪签:
大部分借记卡没有激光防伪签,但是信用卡必有激光防伪签;
5.持卡人姓名:
借记卡除VIP卡外都为预制卡,无持卡人姓名,贷记卡都是后制卡,有持卡人姓名;
6.消费方式不同:
借记卡只能先存款后消费,信用卡可以先消费后还款;
7.透支:
信用卡可以透支,借记卡不能透支;
8.信用额度:
信用卡有循环信用额度,借记卡没有;
9.计息方式不同:
信用卡存款不计利息,借记卡存款按照储蓄利率计算利息;
10.业务方式不同:
信用卡属于资产业务,借记卡属于负债业务;1
1.密码:
信用卡可以没有密码,只要签名;储蓄卡必须要密码;1
2.银行活动:
信用卡优惠活动较多,借记卡没有优惠活动。
四、信用卡使用注意事项信用卡可以套现,可以先消费后还款,因此也常常会出现大额刷信用卡导致无法还款的现象。
在使用信用卡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1.不要轻易套现:
许多套现手段并不受法律跋扈,此外,套现额度过高可能会导致无力还贷。
因此在套线上要三思;
2.不用总用最低还款额度:
最低还款额度虽然还款额小,但是享受不了免息期,还要支付一定的利息。
如果手上的信用卡多,又常用最低还款额度,那么到最后利息会越来越多;
3.别把信用卡当借记卡用:
信用卡里存取,往往会因为溢缴款而交上一笔费用。
所谓溢缴款是指信用卡客户还款时多缴的资金或存放在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取出溢缴款需支付一定金额的费用。
所以不要在信用卡里存取。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信用卡诈骗罪主体范围有什么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所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三、信用卡犯罪的法律特点有什么
信用卡犯罪的法律特点如下:
1、犯罪数量逐年增多;
2、犯罪主体多样化、复杂化;
3、犯罪手段科技化。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n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n(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n(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n(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n(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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