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代价以物相抵债务未必就构成犯罪中的侵占罪。
侵占罪,乃是以非法获取私有为主要动机,通过对委托其保管的他人财务、遗忘之物或被埋藏之物实施非法据为已有,且当涉及到的金额达到法定标准以上时,仍拒绝归还给原所有人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
倘若在以物抵债这个复杂的过程之中,其中一方明知故犯地过高评估所交付的物品价值,且该行为背后隐藏着明显的非法获取他人财产的意图,并且在实际操作中也确实采取了相应的行动,那么这种情况下,他/她可能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然而,要想真正构成侵占罪,除了上述提到的高额代价以及非法获取他人财产的意图之外,还必须同时满足其他两个重要条件,即所涉金额必须达到法定标准以上,以及必须存在拒绝归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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