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亡顺序的推定原则:
当存在继承关系的各当事人之间发生死亡的情况时,应当以其死亡顺序来决定他们所应继承的遗产分配方案。这种继承行为自被继承人自然生命终结的那刻起便已悄然启动。若有多名互相之间存在继承关系的人士在同一事件中离世,而又无法明确确认他们的具体死亡时间,则可据此推断出无其他继承人的一方为先逝者。
然而,如所有人均拥有其他继承人,且彼此在代际上有所差异,则长辈者优先谢世;倘若年龄段相仿,那么便应当认为他们是在同一时刻离开人世,从而相互之间并不产生继承关系。当继承仪式正式开启之后,若存在遗赠抚养协议并且协议条款清晰明了,则应当遵循该协议进行继承人之选定;倘若遗嘱已然下达,那么理当则应依据法律规定法定方式进行遗产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
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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