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一般怎么判探视时间
法院一般判探视时间是一方每个月的单周或者双周的其中一天可以行使探视权的。
《民法典》第1086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孩子父母可以就探望的时间进行双方协商。如果谈判破裂,或者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最终判决,而最终判决的时间,即便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同意也必须执行。
此外,一般探视到子女成年时,子女就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接受探视,也就是说,子女在成年后有了见父母或者不见父母的自主选择权。
二、探望权终止有哪些
1.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2.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3.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4.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三、探望权的行使方式
探望权利的行使方式包括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具体如下:
1.探望性探望,是指探望权人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则是指探望权人可在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将未成年子女领走并按时送回。
行使探望权利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当在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个人品德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予以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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