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如举债一方无法举证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在未有证据显示另一方知情的情况下,让另一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难免严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也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离婚期间的产生债务如何处理
离婚制度是最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离婚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承担,共同财产不足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我国民事法律制度规定了民事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对离婚期间产生债务的处理规定,正是贯彻我国民事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的重要体现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全文45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