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做生意不仅解决了个人资金与人力的短缺问题,也丰富了日益完善的市场经济形式,但因合伙做生意产生了一系列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原告刘某就以合伙协议纠纷为由把被告苏某起诉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起诉称:2003年2月,原被告达成协议,合伙承包某村土地,兴建种羊养殖场,饲养种羊、种植农作物。原告占55%的份额,被告占45%的份额。此后,原被告与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期限为20年。此后,双方共同修建了房屋及羊舍等设施,开始共同经营。但由效益不好,2004年4月种羊场暂停经营。后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单独使用房屋场地8年,8年以后另行协商。2011年4月,原告告知被告将于2012年使用房屋和土地,让其做好准备,原告缴纳了2012年至2014年土地承包费。但被告却反悔不愿将土地交由原告,且占用房屋和土地至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合伙关系;按份额分割双方所承包的涉案土地;被告给付原告自2004年4月1日起至交付房屋、土地之日起的使用费。
被告苏某答辩称:
1、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合伙协议,不存在任何合伙关系;
2、对于涉案土地,原告没有进行过任何出资,涉案土地和原告没有任何关系;
3、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原告是我方雇佣人员。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称涉案土地可能面临拆迁,有升值的潜力,故原告才以合伙协议纠纷把被告告上法庭。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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