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平与子云建筑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1999年11月底,原告向被告下属工地送去电缆、电源开关等货物,共计价值10820元。但被告收货后一直未向原告付款,至今尚欠货款1082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故诉请法院,请求判令被给付货款10820元,并支付其资金利息。被告子云建筑集团总公司辩称,原告所述送货之事属实,但被告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且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23日子云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作出子总包发人字第07号文件,任命袁征为子云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第二十六项目经理。2000年元月6日袁征向关平出具收条一张,其主要内容为:收到关平送来工地电缆、电源开关,合计10820元。该收条上袁征写明请财务在工程款中付给关平本人。2004年元月17日市清欠办工作人员王玉珍在该条上注明:该份单据报送市清欠办,因与子云建筑总承包公司联系,双方已协商处理,故我办未进行登记。原告于2004年7月15日起诉于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0820元并支付利息。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收条、子总包发人字第07号文件、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另查明,子云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03年5月23日变更为子云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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