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一审是否当庭宣判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仲裁和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要程序。
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外,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期限以外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具体程序:
1.您需要到工商局查询并打印出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一张纸),并加盖查询章证明用人单位身份
有很多证据证明你在公司工作,如厂牌、考勤记录、工资卡和存折、个人证明等。,只要你能证明你和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
写一份劳动仲裁申请书(所有地方劳动部门都有一份样本,一式两份),加上你的身份证,打印工商查询登记资料,并将证据副本(一式两份)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审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应当自收到上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驳回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驳回通知书,送达原告;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原告、被告,同时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要求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被告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涉及职工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以通知或者通知的形式通知当事人,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应当自提出仲裁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两名仲裁员组成。简单的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单独处理。仲裁委员会审理集体争议案件,应当成立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的专门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证据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不能辨认的,或者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有疑问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职权,向有关单位和知情人了解情况,收集证据。对需要检查、鉴定的问题,应当报法定部门检查、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勘验或者鉴定。
仲裁调解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者仲裁员主持调解劳动争议案件。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订立仲裁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食言,或者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仲裁
仲裁裁决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庭审期间,应当听取原告的上诉和被告的答辩。仲裁庭应当当庭进行调查,主持辩论,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最终意见,然后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或者不愿接受调解的,仲裁庭应当共同讨论作出裁决,作出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结。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三十日。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15日内结束。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以延期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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