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但如果出现配偶不同意的情况,1.如果房产登记在出卖人夫妻双方名下的,出卖人配偶不配合办理过户致使出卖人出现违约情形的,买受人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2.如果房产登记在出卖人一人名下的,而买受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买受人可获得房屋产权;出卖人或其配偶主张退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是出卖人的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是出卖人的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购房款的合同。买卖双方依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成立生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即买方支付购房款,卖方支付房屋并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如果卖方没有合法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不愿意将房屋交付转让给买方,则属于违约行为。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并可以选择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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