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员不安排下岗
在裁员过程中,有些特定的人员是不应被安排下岗的。这些人员包括: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如果他们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他们不能被裁减。
2.对于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同样不能被裁减。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员工,也不应被裁减。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时,同样享有不被裁减的权益。
5.对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员工,他们也不应被裁减。
二、不可裁减的特殊人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某些特殊人群是不能被裁减的。这些人群包括: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如果他们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合同。
2.对于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用人单位同样不能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合同。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员工,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合同。
4.对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员工,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合同。
三、法律法规额外规定
除了上述列举的人员外,法律、行政法规还规定了其他不能裁减的情形。这些情形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1.员工在担任特定职务期间,如工会主席、副主席等;
2.员工正在参与特定的法律程序,如作为原告或被告的诉讼、仲裁等;
3.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等。
这些额外的规定旨在保护员工的权益,确保他们在特定情况下不被裁减。用人单位在裁员时,应当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随意裁减上述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n(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n(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n(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n(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n(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n(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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