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并不会直接影响其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征信状况。
需强调的是,该征信报告主要涵盖与个人相关的信贷、信用卡、担保等金融活动信息。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在持续改进完善,从而能够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非银行类数据整合进去: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具有代表性的个人养老保险支付体验、通信费用交纳历史、水电气等公共事业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可能涉及到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已得到妥善处理等相关评估数据。
针对违法行为是否已得到妥善处理这一条目,目前主要体现于被法院裁决及执行的信息之中,而关于交通违法行为是否会纳入征信体系的问题显然还处在实验阶段。
综合以上分析来看,企业所接受的行政处罚并不足以引起社会信用体系中征信报告的波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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